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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6/28  来源:浙江交通  作者:  阅读人数:2610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6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质量检测管理,推进公路养护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改善我省公路养护质量状况,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厅质监站,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六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质量检测管理,推进公路养护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是指公路工程投入运营后,运营单位为公路养护质量评价及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公正数据所采取的检测行为。专项检测的内容主要包括路面质量状况检测及桥涵、隧道等结构物的结构性能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单位与质量检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是公路养护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其他公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六条  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按运营单位自检、质监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决策管理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  从事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检测机构等级并经质监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实施养护检测工作。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具备常规自检能力,自动化检测可委托有能力的检测机构检测,承担自动化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乙级以上检测机构等级且主要检测人员必须具备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上资格。

第九条  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章    检测程序

第十条  公路工程投入运营后,即进入养护质量专项检测阶段。进入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阶段的公路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运营单位应按交通部有关要求建立路面管理系统,按有关规定的检测频率对路面状况进行检测。每年年底将检测结果输入路面管理系统,为评定路面养护质量和确定养护计划提供科学数据。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自检结果应及时报质监部门,同时报相应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检测内容和频率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及频率:

 路面破损状况(PCI):每季度实施1次。

 路面结构强度(PSSI):每2年实施1次。

 路面抗滑性能(SRI):每2年实施1次。

 道路平整度(RQI):每1年实施1次。

桥涵构造物状况指数(BCI)(含隧道):每3年实施1次。

对养护不良路段的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频率。

第十四条  其他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的内容和频率参照执行。

第五章    检测方法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参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一般采用自动化设备进行。主要方法为:

 路面破损状况(PCI)数据应采用自动化检测系统自动

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人工检测的方法进行。

  路面结构强度(PSSI)应采用连续式自动弯沉仪或落锤

式弯沉仪检测。

  路面抗滑性能(SRI)应采用横向力系数检测车或其他

自动化检测设备检测。

  道路平整度(RQI)应采用车载式累积颠簸仪或其他自

动化检测设备检测。

  桥涵构造物(含隧道)状况指数(BCI)的检测应采用

桥梁综合检测车进行。对特大桥梁、重要桥梁,必要时通过荷载试验确定桥梁的状况。

路面结构强度、抗滑性能、道路平整度检测外侧1-2个行车道。

第十六条  其他收费公路的检测方法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六章    监管与经费

第十七条  质监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对检测机构的设备状况、人员素质、技术档案、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并对运营单位的自检行为与养护检测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测,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与档案制度,并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公路工程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检测人员培训,督促运营单位做好自检工作与养护质量问题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工作管理中,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专项检测可向运营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有关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41正式试行。

 

 

 

主题词:公路 养护 质量 办法 通知

抄送:部质监总站,省公路局,各市交通质监站,各运营公路业主,其他有关单位。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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