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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车辆购置附加费计算机征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7/12/11  来源:   作者:衢州公路监理  阅读人数:3533
 

浙江省车辆购置附加费计算机征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11日省交通厅浙交〔1997〕53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计算机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的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征管系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主管全省车购费征管系统的管理工作。各级车购办要加强对征管系统使用管理的领导。对征管系统的硬、软件应保证专机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和移作它用。

    第三条  各级车购办应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管理规定》,结合征管系统的特点,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备专职操作人员,负责征管系统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并经省车购办征管系统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并严格按授权和规程操作征管系统。

    第五条  征管系统软件的版权属交通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 、修改系统应用软件、改变环境支持软件版本,对应用软件和环境软件,应严格遵守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法律、法规。

第二章    系统启动

    第六条  征管系统必须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启动、关闭和维护,系统管理员不在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运行之前系统管理员应首先检查各设备的连接是否正确,然后依次打开总电源→UPS电源→服务器显示器→服务器主机。

    第七条  服务器工作时,严禁对服务器(不包括兼用工作站)进行任何操作。在停电或听到UPS报警时,系统管理员或指定的专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退网关机。

    第八条  服务器启动后,根据当天工作需要开启工作站,依次打开打印机→显示器→工作站主机。启动正常,工作站自动上网,按岗位分工,各自进入系统管理模块工作。

    第九条  当天工作结束后,各工作岗位下网退出工作站,系统管理员才能操作服务器下网、关机(即:先关服务器→显示器→UPS电源→总电源)。

第三章    系统设置

    第十条  系统设置是征管系统管理的基础模块,除按交通部规定的定义、费率、参数和国家确定的税率、牌价及省车购办确定的地区代码外,应由车购办主任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设置征管系统口令、权限分配及其他设置。

    第十一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使用的征管系统口令,应严守秘密,如某岗位操作人员外出,需他人顶替操作时,不得将系统口令告诉他人进行操作,应由车购办主任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通过“更换人员”,设置口令后方能操作。

    第十二条  为加强征管系统的随机检查,上级部门设置的系统口令,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改动。

    第十三条  各级车购办应根据《浙江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业务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征管系统的特点,设置岗位权限。

第四章    系统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管证不开票、开票不收款、收款不管证”的原则,设置系管、审核、打证、打票、建档、档管、票管、车价、通讯、文档、财务、统计等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系统管理:负责征管系统的安全和日常维护。

    (二)审核:负责审核缴费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计算车购费应征费额,指导缴费人填写《缴纳车购费申请表》。

    (三)打证:负责复核《车购费审核记录表》,输入相关内容,传打车购费凭证。

    (四)打票:负责复核已传打的车购费凭证,核对征费标准、传打收据,并负责收款,负责“车购费收款专用章”和“车购费征收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五)建档:负责整理已办理车购费缴(免)费手续车辆的资料,完备车购费征收管理档案,传打档案卡、袋、帐,负责“建档记录章”的保管和使用。

    (六)档案管理:负责档案的验收、保管、查询、异动、转档、遗失补证、注销事宜。

    (七)票证管理:负责票据的清领、发放和核销。

    (八)车价:负责收集车辆的生产厂价、市场价以及外汇牌价,进口车辆关税的信息、整理和上报。

    (九)通讯:负责上下文件的传输。

    (十)文档:负责上级和本单位的文件输入、调阅。

    (十一)统计:负责统计数字的采集和分析。

    第十五条  各岗位工作内容

    (一)系统管理岗工作内容:

    (1)操作“系统设置”模块;

    (2)设定系统使用单位的有关参数;

    (3)做好服务器的启动、关闭、备份和日常维护。

    (二)审核岗工作内容:

    (1)审核缴费人提供的必要证件,处理业务,录入有关内容及数据。

    (2)操作“征收业务”模块。

    (3)对需要审批的业务由审批岗审批后,再确定传打证岗。

    (三)打证岗工作内容:

    (1)复核审核岗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计费是否准确;

    (2)操作“征收业务”模块;

    (3)校验审核岗所传数据及内容无误后,打凭证后传打票岗;

    (4)发现审核岗输入内容有误,回退审核岗改正。

    (四)打票岗工作内容:

    (1)复核打证岗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计费是否准确;

    (2)操作“征收业务”模块;

    (3)校验打证岗所传数据及内容无误后,打票据;

    (4)发现打证岗传入内容有误,回退打证岗改正。

    (五)建档岗工作内容:

    (1)复核收款员移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在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商检证明上加盖“车购费凭证已发”戳记;

    (3)操作“档案管理”模块;

    (4)审核打票岗所传数据后,录入车辆牌照号码传档管岗。发现错误回退打票岗。

    (六)档管岗工作内容:

    (1)复核建档员移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操作“档案管理”模块,打印档案卡、档案袋后,将全部资料装入档案袋,加盖档案业务印鉴封鉴,并按编号分类存放档案柜;

    (3)负责车辆异动、变更、凭证遗失、报废车辆的注销,操作“征费业务”模块中“日常管理”子模块;

    (4)负责编制档案目录,打印档案台帐并按《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保管和使用档案。 

    (七)票管岗工作内容:

    (1)负责票据的清领、发出、缴销的保管;

    (2)操作“票证管理”模块;

    (3)按时登记帐簿、编制报表。

    (八)车价岗工作内容:

    (1)负责对征费车辆价格(包括外汇牌价、进口车辆关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  (2)操作“车价信息”模块;

    (3)处理日常车价信息的输入、报批、传输,经批准核定后的征费标准;

    (4)按规定时间编制“车价信息报表”。

    (九)通讯岗工作内容:

    (1)负责操作“通讯”模块;

    (2)处理联网设置、上、下数据的交换和相关文件的传送;

    (3)按时向上级车购办传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领导交办的有关报表或文件;

    (4)经授权完成对下级单位的实时查询。

    (十)文档岗工作内容:

    (1)负责操作“文件管理”模块;

    (2)设置文件路径、编辑;

    (3)归类、输入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文件。

    (十一)统计岗工作内容:

    (1)搜集整理和准确及时地提供本单位及所辖地区统计调查资料;

    (2)操作“统计分析”模块;

    (3)按时编制统计报表,并注重对阶段性工作进行分析和文字说明。车购费财务管理软件是一个相对独立管理系统,相关规定将另行制订。

    以上各工作岗,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征收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经授权可操作相关模块。

第五章    征管系统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系统设置程序

    (一)系统设置由系统参数设置操作员权限分配和其它操作组成,是征管系统的核心模块。

    (二)相关代码:

    (1)上级单位名称:录入上级发证机关名称。

    (2)省市代码:录入交通部定义的浙江省代码,即“11”。

    (3)地区代码:杭州01温州03绍兴04湖州05嘉兴06金华07衢州08台州09丽水10舟山11。

    (4)本地代码:由地市级车购办定义,为便于统计,以牌照顺序定义所属县、市代码。市、地车购办本级代码为“00”。

    (5)牌照字头:为本地车管部门确定的牌号前2位数。

    (6)报送财务文件名:与财务模块接收的文件名一致,采用初始值。上述系统参数均属相对固定的代码,不得随意改动。

    (三)其它环境可按实际需要设置相关内容,权限设置应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设置。

    第十七条  征费业务程序

    (一)“征费业务”是车辆原始数据主要录入口,是征管系统的重要信息来源。操作人员应严格审核车主提供的车辆资料、准确无误录入有关内容。并做到认真、细致、快速、方便。

    (二)注册界面(以下省略)“征费业务”,进入工作岗位和内容,依次录入“车辆购置附加费审核记录表”所示相关数据,并经过审核岗→打证岗→打票岗→建档岗→档案岗完成新车征费。

    (1)新车征费:由车主提供有关车辆资料,审核员审核后录入。

    (2)旧车征费:指进口的翻新车、旧车的征费业务。

由审核员审核车辆有关资料后,经过审批岗审批,其他程序同新车征费。

    (3)特准征费:指经交通部批准按特案征费的车辆,即在征费过程中不参考部颁最低标准的车辆。由审核员审核车辆有关资料后,并注明交通部批准文号,经过审核岗审批,其他程序同新车征费。

    (4)免征:指符合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免征车辆的业务处理。操作程序同旧车征费,县、地车购办负责审核、转报和建档,由省车购办办理。

    (5)免办:指1985年5月1日之前上牌车辆的业务处理。操作程序同旧车征费。

    (二)日常管理

    (1)凭证丢失补办:缴(免)费免办凭证丢失补办,其业务处理程序为:首先由档案管理员在“档案管理”模块中“为前台调档”为审核员调出相应档案,经过审核、审批、打证、开票回岗,完成凭证丢失补发业务处理。使用一般收据,补发与原证同种凭证。

    (2)换证:包括补费换证和换证两种业务。

    a、补费换证:操作程序同凭证丢失补办和旧车征费,补费金额在“档案管理”中确定,显示在收费金额输入栏中,使用缴费收据。

    b、换证:操作程序同凭证补办。如免征、免办凭证,办理换证业务改为在“补办业务”办理同种凭证换证。使用一般收据。

    (3)车辆过户:包括补费过户和过户两种业务。

    a、补费过户:操作程序同凭证补办旧车征费。补费金额在“档案管理”中确定,使用缴费收据。可以修改缴费人有关信息。

    b、过户:由档管员在“档案管理”模块中操作“档案变更”即可完成车辆过户业务处理。

    (4)车辆改装、改型:包括补费改装改型和改装改型两种业务处理。

    a、补费改装改型:操作程序同凭证补办,可修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等。补费金额在“档案管理”中确定。  b、改装改型:收档管员在“档案管理”模块中“档案变更”操作,即可完成车辆改装改型业务处理。

    (5)退费业务:退费标准为原缴费额的100%。业务操作程序同旧车征费,使用退款凭据。

    第十八条  票证领取、发出、核销报表程序

    票证管理是车购费征管系统的基础,征收业务中涉及到的所有凭证、凭据、收据都归类该模块管理。该模块的操作人员仅限于票证管理员,使用权限在“系统设置”模块设置。

    (一)票证领取:指征管机构从上级领取的票证。应按“清领单”所列票证种类和数量按时登录。

    (二)发出票证:指给下级单位或同级单位使用票证的征费员发出票证,按“清领单”所列发出票证种类和数量登录。

    (三)核销票证:登记本单位核销的票证,核销分为正常核销与非正常核销两大类。非正常核销时,只能核销未发出的票证,若票证号尚在操作员手中,请先在“票证发出”中完成“退票”后再进行。

    (四)报表:“票证核销表”、“票证登记簿”、“票证记帐单”、票证月报表”均自动生成。为避免差错,应在每日结帐前,做好核对清点工作,确认无误后,打印出帐表,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程序

    档案管理主要是为“征收业务”服务,完善后期管理的功能模块,由档案查询、档案管理子模块组成。

    (一)档案查询:

    (1)档案查询:指对已存档的档案信息进行查询,可按查询条件任意登入查询。

    (2)为前台调档:指“征费业务”已完成“日常管理”中办理车辆手续的各项业务。可任意选择查询条件。在此调出档案后,才能在“征费业务”中作相应的异动处理。

    (二)档案管理:包括“补建档案”、“转出”、“补录车辆牌照号”、“档案变更”、“车辆报废”,操作方式如同“档案查询”,按所需内容选择录入。

    第二十条  每日核对程序

    “每日核对”是完成当天的票、证、款的日清日结工作,是车购费征管系统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每日核对”由“收入日结”、“票证日结”、“每日台帐”子模块组成,除“收入日结”中“财务结帐”需将系统内发生的收费款项转换到“财务系统”外,均按每日发生的实际数自动生成,但必须每日工作后,打印出帐、表、单,并按要求分类装订和发送相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  车价信息程序 

    车价信息工作是车购费征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征费车辆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通信传送等工作。

    (一)计费价格,包括“审批上报车型”、“计算价格申请”、“车价信息报表”等功能模块。

    (1)审批上报车型:由省级车购办审批市、地车购办上报的新车型征费车辆暂定标准。

    (2)计费价格申请:在征费过程中遇到新车型信息应通过“计费价格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新增”、“修改”、“删除”确认相关信息的有效性。

    (3)车价信息报表:已完成上述工作后,将自动生成该表。应按《浙江省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报送《车辆价格信息表》。

    (二)传送处理:是完成对车价信息的相关文件传送,是上、下级报送车型变动情况(增加的新车型和审批后的暂定征费额)的桥梁。它包括:“通讯处理”、“磁盘处理”。

    (1)通讯处理:完成“车价信息”模块与“通讯”模块的接口转换。可操作向上级车购办报送和向下级车购办发送信息。

    (2)磁盘处理:对文件信息庞大、“通讯处理”时间较长或通讯条件不允许的,可采用“磁盘处理”。

    第二十二条  编制报表程序

    (一)编制报表模块包括:“统计月报”、“统计季报”“会计年报”、“其它报表”、“结转处理”等子模块。除前台征费未涉及的数据外均自动生成。

    (二)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手工输入的信息,应特别注意表中提示的金额单位和数据发生的时间段,本系统采集的时间均为自然月、自然季和自然年。

    (三)年终处理相关报表后,有的数据需作跨年使用,因此,在处理完本年全部报表后应做结转处理。相应报表的期未数结转为下年期初数,其余数据被清零。

    第二十三条  报表汇总程序

    (一)通过“报表汇总”模块,对下级(含本级)车购办的相关报表进行汇总(即:本单位汇总下级上报的报表和本单位数),本级汇总,无下级单位时,只作数据转换。

    (二)“报表初始化”是对所选单位相应报表中的数据清零。操作上应十分慎重,防止把已经上报的数据清除,从而造成汇总结果不正确。

    (三)“手工输入”是对相应报表中的数据做修改,或录入原始资料,在输入或修改相关数据时,应核对准确,注意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第二十四条  通信处理程序

“通信处理”是上、下级报表、文件、车价信息传送的桥梁,是上级对下级部门实时查询、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一)联网设置:对本单位业务上垂直领导的上、下级单位名称、通讯电话(包括长途区号)进行初始化设置。一旦设置完成即可。禁止设置与征管系统无关的单位和横向的车购费征管部门。

    (二)成为主机:使本机成为通信主机,通讯系统自动初始化并进入等待状态,随即出现握手信号。此后对方可实时查询或与本机进行文件互送。

    (三)呼叫主机:主动与对方机器进行连接,选要呼叫主机的单位,通讯机器将自动拨号,连接成功后,可实时运行对方的应用程序,查看对方的征收情况或进行文件传送。但必须在“系统设置”权限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统计分析程序

    统计分析是将车购费征费过程中发生的实际相关信息用图形和表格的形式表现出来,得到直观形象的查询结果,它为图形分析和数据分析两种:

    1、图形分析:按车类、具体类别、吨(座)位、征费额、滞纳金、车价、免征费额、凭征类别、车辆名称等9种方式任意选择应用。

    2、数据分析:与历年车购费比较、与上年同期比较、上月、上季比、完成年度计划分析、与国民经济指标比等5种方式任意选择应用。“年度计划输入”主要完成车购费征收年度计划的录入和国民经济指标数据的录入。

    第二十六条  文件管理程序

    文件管理模块是征管系统中唯一的开放性模块,为车购费征管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创造了条件。通过该模块建立起一个较完整的车购费文件分类档案库。它分为文字文件和图形文件两类。

  (一)文字文件:包括综合、征收、免征、选集、事故、记事性文件,可通过文件编辑器、文件扩展名、记录号、发文件日期、文号、主题词方式新建文件,可对上述内容任意选项,调阅文件和删除文件。删除文件应十分慎重,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删除和修改文件。

    (二)图形文件:是将交通部《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进行分别归类,可按所需调阅。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由省车购办统一配置无偿调拨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市、地、县车购办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详细记录设备型号、机号、数量、金额,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及时掌握设备分布动态、设备技术结构、运行状况,设备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调拨单(复印件);

    (二)计算机设备技术特性表(见附表1);

    (三)设备维修卡(见附表2);

    (四)设备更新申请表(见附表3);

    (五)设备报废申请表(见附表4);

    (六)设备运行日志(见附表5)。

    第二十九条  设备档案是设备管理的手段,是设备更新和设备改造的重要技术依据。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填写相关表、卡,分别归类。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做好设备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七章    日常维护

    第三十条  计算机供电系统应由专业电工按规程安装,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改动。计算机应在稳定的供电环境中工作,不得在专门提供计算机用的UPS电源供电插座上使用其它用电设备。

    第三十一条  打印机每使用3个月左右,应通过吸尘器和软毛刷清洁一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打印机色带(一般为打印100-150万字符左右),更换色带后,要轻轻旋转一下,检查是否灵活,以免卡机或断带。

    第三十二条  各工作岗位操作员负责各自工作站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每天工作完成后应盖好防尘罩。每周对计算机、打印机及电源外部清洁一次(必须在断电的状态下进行),主管领导每季度对计算机设备的卫生、维护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卫生检查,使计算机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章    机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车购办要高度重视机房建设和管理、机房建设和管理就是征费“窗口”的硬件建设,是车购办抓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交通部对征费“窗口”硬件建设标准面积建设机房。努力创造一种环境优美、秩序井然的征费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机房应具有防尘、防潮功能,内墙和地面均需经防静电处理,地面铺防静电地板或地毯,室内温度控制在20℃左右,湿度控制在70%左右,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十五条  机房内所有设备应摆放整齐,不准吸烟、吃食品、乱扔纸屑,保持室内卫生,未经允许,非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十六条  机房设备设施安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未经批准不准随意移动设备设施,防止人身触电和短路起火。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做到及时更换过期灭火设备。

第九章    病毒防治和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车购办应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控制管理,认真记录值班日志,做好日常数据和软件的备份,备份前要确认硬盘内无病毒。下发、上报传送的磁盘及接收的软盘都要进行病毒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情况,一般不允许用软盘(原始系统除外)来引导系统。

    第三十八条  各级车购办都要备有省级车购办统一提供的计算机病毒检测盘,并将此盘贴“写保护签”,如发现新的计算机病毒征兆,应及时与省车购办联系,以便派员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运行与“征管系统”无关的任何软件和游戏,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将视危害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征管系统的各应用程序及数据均属保密范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拷贝、打印及程序数据、技术手册和操作手册。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学习新科学、新文化,熟悉掌握征管系统,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的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列入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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