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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1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  阅读人数:3319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9〕21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自交通运输部2007年4月印发《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内容的通知》(交质监发〔2007〕158号)以来,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开展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有部分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不够全面、深入。为进一步提高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水平,规范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9〕30号),结合我省监理实际,现就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与职责
    (一)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是对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其主要任务:一是环保达标监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尽最大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尽最大可能恢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二是环保工程监理,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保护区的保护等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实施。
    (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熟悉项目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对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进行调查,掌握重要的环境保护对象,对环境敏感点(区)作出标识。
    2、审查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责任明确,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开工申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3、对施工现场、施工作业进行巡视或旁站监理,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测或委托监测单位监测各项环境指标,根据监测报告对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
    5、处理或协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处理突发环保事件。
    6、评估环保任务或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的环保验收工作,整理环保资料并归档。
    7、协助项目环境保护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的资格与配备
    (一)环境保护监理人员资格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规定,从事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厅质监局应按照部现行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要求,组织工程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业务培训,使持有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者尽早通过培训、考试,取得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合格证书》或《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合格证书》,具备环境保护监理上岗条件。
    (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项目监理办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副总监理工程师,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办的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可参照上述要求配备。
    三、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工程开工。
    (二)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监理工程师应制订施工环境监测计划,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监测一般应定期、定点进行,使数据有可比性,为制定环境保护监理措施和判断环保措施执行效果提供必要的依据。监测项目为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声环境质量中必要的指标。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程不得予以计量支付。
    (四)建立环境保护监理台帐。环境保护监理台帐是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索引,监理工程师应当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台帐,按照不同岗位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理记录。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分别建立本专业的环境保护监理台帐,记录本专业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台帐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必要时,监理办可建立监理办的环境保护监理台帐,记录整个监理办的环境保护监理事项,该台帐可由一名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常用环境保护监理用表式详见附件1。
    (五)建立环境保护监理报告制度。监理办应定期编报月报或年报,报送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内容有:当前阶段环保工作的重点和取得的成果,现存的主要环境保护问题,建议的解决方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四、监理服务合同中增加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体系。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规定,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职责和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增强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强化监理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切实在工程监理中担负起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同时,签订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2)。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监理的监管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即“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直接监管责任和经济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保责任和环保目标,要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计划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保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的行政监管工作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划分,分别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
    省、市交通工程质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的监督,在实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启动阶段,加大检查频率和监督力度,将检查结果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并与监理招标投标、监理企业资质复查等挂钩,促使监理单位充分重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希望各市交通局(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工作方法,使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环境保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1、常用环境保护监理用表
    2、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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