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167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维护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治理交通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制止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资格后审。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充分、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工程(路面、路基、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航道工程等)均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投标方式。对机电、码头、跨江跨海通道等潜在投标人数量少、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投标方式。 二、简化开标程序。 改变二次开标的方式,对技术文件与商务文件进行一次开标。 三、完善评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只对每个合同段评标价得分前5名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若评审过程中有废标的,按评标价得分排序先后依次递补。 四、公示评标结果。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将评标结果在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单位,要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若查实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单位中标资格。 五、强化业主决标。 业主(或招标人)一般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 六、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被我省交通厅、省发改委或交通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企业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七、在出售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对出售招标文件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进行动态告知(具体数量和单位名称不得告知),防止出现潜在投标人严重不平衡情况。 八、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在公告中提供本次招标项目的各合同段的主要工程内容及相应的业绩、人员、设备的强制性要求说明。 九、投标人按我厅要求在浙江交通网上完整地填报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施工企业信息资料,并同意向社会公开的,可适当加分。加分企业名单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每月公告一次。 省外施工企业如需上报信息资料,可于我厅建管处联系。在我省有在建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请各建设单位通知其与我厅建管处联系(电话:0571-87819793)。 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5〕137号)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浙交〔2005〕371号)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工程施工资格后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标人员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 (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人和从 (省或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人共 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代表中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前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审核投标文件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在评审范围内的投标文件; (二)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 评审范围确定 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被宣读的投标人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评标范围为评标委员会对每个合同段投标人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取前5名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每个程序始终限定为前5名(有效投标人数量充足),若评审过程中有废标的,按评标价得分排序先后依次递补,直至产生5名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 初步评审 第三阶段 详细评审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 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应有效;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人是独家投标(或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联合体的要求); 5.非由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要求,包括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设备、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强制性条件的要求,强制性条件要求见资格后审资料规定。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强制性条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1.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的; 2.在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被我省交通厅、省发改委或交通部通报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投标最终报价、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工程质量目标等,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盖有法人章; 2.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表格不能少,若无,则填无); 3.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4.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二)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或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如有)、工程量清单(含调价函)、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2.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5.投标担保票据的出具人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6.投标担保如为银行汇票,出具汇票的银行级别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3.公证书必须对授权人和被授权的代理人和单位公章同时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五)投标人是独家投标(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 (六)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规定。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八)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 2.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逐页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3.必须声明哪个报价是最终报价; 4.只能有一次调价。 (十)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十一)评标价通过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通过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内,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十二)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按通过或不通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一)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委认为属重大偏差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二)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方面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委认为不通过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第十五条 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评标价得分前5名的投标文件,按其评标价得分和信誉得分之和(保留两位小数)作为综合评分值,按综合评分值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值相同时,评标价低者优先),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被宣读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次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八条 本项目按投标人评标价和信誉二大部分进行评分,投标人评标价95分,企业资质与信誉5分。 具体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评标价(95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92分; 2.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至评标基准价的97%(含)之间,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在评标基准价的97%以下,从95分起,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分; 3.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从92分起,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1.2分。 (二)企业资质与信誉(5分) 1.施工企业主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3分,增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2分; 2.凡按省交通厅要求,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立功竞赛活动的单位,近3年内(自 年 月 日来)在同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季度或以上时间的考核评比中,曾累计3次及以上获得优胜类等的(优胜类单位的评比比例最高一般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30%,如超过30%的,有排名顺序的取前30%,没有排名顺序的,该项目不能加分,单位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凭所在项目建设单位的评比结果文件和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参赛单位总数量证明材料加分(浙江省以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供项目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立功竞赛评比活动的文件材料及评比结果的书面证明材料),每有一个建设项目加0.5分,最多加1分; 3.投标人按我厅要求在浙江交通网上完整地填报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施工企业信息资料,并同意向社会公开的,加1分; 4.近1年内(自 年 月 日以来),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低价抢标、弄虚作假、随意放弃中标行为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未被限制投标的,但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扣2分,如实填报的扣1分; 5.近1年内(自 年 月 日以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 隐瞒不报的扣2分,如实填报的扣1分; 6.近1年内(自 年 月 日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生过行贿受贿行为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为准),隐瞒不报的扣2分,如实填报的扣1分。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评标价得分前5名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后,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得分完全相同时,评标价低者优先。
第二十条 同一标段中有效投标不足3 个,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合同段的全部投标,并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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