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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1/1/18  来源:   作者:衢州公路监理  阅读人数:2337
 

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颁布文号 浙交[2001]18号 颁布时间 2001-01-18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路建设市场,加强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根据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且注册地在外省(市、自治区)的从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主管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委托厅质监站负责省外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主要业务是承担高速公路和结构复杂、技术难度高、工艺要求新等公路、水路工程。

第六条  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公路、航务、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施工资质,经交通部批准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甲级设计资质,甲级监理资质。

(三)已办理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信登记。

(四)具备相应的基本业绩。

第七条  省外从业单位申请办理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代表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四)资信登记批复件。

(五)近5年内已完成公路、水路工程业绩证明。

工程业绩证明主要提供高速公路、特大桥、长大隧道、大型港口等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协议书、工程质量鉴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提供原件已便核对,复印件留存。

第八条  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业绩要求,近5年内完成,并经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的工程项目:

(一)施工企业:

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要求完成高速公路里程达到20公里以上。

2航务工程施工企业要求完成万吨级码头2座以上。

3航道工程施工企业要求完成四级航道20公里以上或船闸2座以上。

4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施工企业要求完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3个以上。

(二)设计单位:

1[JP2]公路工程设计单位要求完成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00公里以上、独立特大桥5座、长大隧道2座、高速公路交通工程100公里。[JP]

2水运工程设计单位要求完成万吨码头2座以上、四级航道100公里或船闸2座。

(三)监理单位要求完成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00公里以上、独立大桥5座以上、长大隧道1座以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项目1个以上、水运工程万吨级码头2座以上、四级航道100公里或船闸1座以上。

第九条  省外从业单位申请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事先需到省交通厅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省外从业单位管理手册》(下称《管理手册》)。未领到《管理手册》的省外从业单位不得进入我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第十条  省交通厅对持有《管理手册》的省外从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间定在每年10月份。年检时随带《管理手册》,已在我省承接业务的从业单位需报送年度施工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凡上报业绩,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受到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通报处理和行贿等违法行为处理的,将注销《管理手册》,不得再在我省承接公路、水路工程业务。

第十二条  凡是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注销《管理手册》,不得再在我省承接任何公路、水路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浙交〔1996〕121号、浙交〔1997〕116号、浙交〔1998〕218号、浙交〔1998〕39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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